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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后企图将钱“洗白”?霞山检察:罪加一等!

2023-03-27 20:20:39 来源:二三里资讯

据湛江政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洗钱犯罪充当助纣为虐、为虎作伥的角色,给社会稳定、金融安全和司法公正造成严重威胁。近期,霞山区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贩毒过程中利用亲属微信账号收取毒资的“自洗钱”案件。

【基本案情】


(资料图)

2021年至2022年2月,何某楷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每次交易金额为300元-500元,收取毒资共10605元。

霞山区检察院审查发现,何某楷既不使用自己名下微信进行毒品交易联络,也不使用交易联络的微信直接收取毒资,而是通过伪装后的二维码接收毒资,且毒资去向不明,何某楷对贩卖毒品及隐瞒毒资行为拒不认罪。

【检察履职】

1

补充侦查,发现漏罪线索

霞山区检察院认为,何某楷可能涉及洗钱犯罪,在对何某楷以涉嫌贩卖毒品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发出继续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毒资的资金链条和去向扩大侦查范围及收集固定证据,为下一步追诉何某楷洗钱漏罪夯实证据。

经深入侦查,公安机关查实何某楷实施贩卖毒品犯罪及掩饰、转移毒赃的犯罪事实:何某楷使用其父亲何某实名注册微信与吸毒人员进行毒品交易联络,另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则使用其母亲黄某球实名注册的微信的收付款二维码并伪装成央视“朗读者”栏目接收毒资,其后将毒资提现到黄某球工资银行卡,再持该卡将毒资提现转移。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何某楷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

释法说理,自愿认罪认罚

在审查起诉阶段,何某楷辩解称其母亲黄某球的银行卡取走的毒资系黄某球的工资。霞山区检察院认为,何某楷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其收取毒资后转移至他人的资金账户,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故意。上述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已构成洗钱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2年8月1日,霞山区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何某楷提起公诉。检察官抓紧庭前时机,向被告人何某楷详细释明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自洗钱”犯罪的最新规定及在案证据情况,使其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最终何某楷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霞山区法院判处何某楷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何某楷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对上游犯罪人员的自洗钱行为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根据反洗钱形势任务作出的重大调整。所谓的“自洗钱”,就是自己犯罪所得自己“清洗”,切断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与上游犯罪(本犯)的联系,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性质,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有关机关在查办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案件时,应同步侦查、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洗钱”行为,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洗钱罪的刑事责任。

该例“自洗钱”案件的办理,体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检察机关对上游犯罪、“自洗钱”犯罪“一案双查”的成效。下一步,霞山区检察院将坚持能动履职,依法严惩七类上游犯罪及洗钱犯罪,保持对打击洗钱犯罪的高压态势,为霞山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来源:湛江检察、霞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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